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規定略以 :「醫事人員辧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 執照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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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 :「醫事人員辧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換領執業執照。」,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2月13日高市衛醫字10639457300號函辦理。 二、另有關醫事人員停業及歇業,請依各該醫事人員法之規定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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