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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規定略以 :「醫事人員辧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 執照應
公告類型 : 公會公告 2017-12-22

 主旨: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7條規定略以 :「醫事人員辧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換領執業執照。」,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1213日高市衛醫字10639457300號函辦理。

二、另有關醫事人員停業及歇業,請依各該醫事人員法之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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