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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 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 診所
公告類型 : 公會公告 2018-02-02

 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123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字第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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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自中華民國1071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7118日高市衛醫字第10730403700號函辦理。

.依據衛生福利部107115日衛部中字第1071860002D號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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