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 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 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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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1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月18日高市衛醫字第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1月15日衛部中字第1071860002D號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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