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請院所加強提醒醫事人員於離職或停業之日起30日內應至衛生局(所)辦理歇(停)業事宜,避免逾期受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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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2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函文影本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請院所加強提醒醫事人員於離職或停業之日起30日內應至衛生局(所)辦理歇(停)業事宜,避免逾期受罰,請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4月19日高市衛醫字第110332179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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