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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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77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及其附件。 主旨: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示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7日高市衛醫字第 1104300807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789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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