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維護病人隱私,請各醫療機構應依「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定辦理並督導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遵守規定,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請查照。
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24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3084700號函辦理。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