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3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暨相關附件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提醒中醫醫療院所「務必」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切勿與藥廠間合意調漲或有共同約束價格等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4月28日(111)全聯醫總富字第1715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26日衛部中字第1111860617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