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於機構外實施通訊診療,應報衛生局同意始得實施。
公告類型 : 公會公告 2022-05-16

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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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函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需要,醫療機構如認為其所屬醫師有於機構外實施通訊診療之必要,應報衛生局同意始得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4月28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4445800號函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26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7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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