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5月12日高市衛藥字第11134808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5日衛部中字第1110012593A號函辦理。
三、請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規定,配合旨揭藥品回收之作業。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