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6月21日高市衛藥字第111362758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6月13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10096242C號函辦理。
三、旨揭藥品檢驗結果不符藥事法規定,如有案內批號產品請立即下架勿再販售,並儘速配合回收事宜。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