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6月24日高市衛藥字第111365346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20日衛部中字第1110018282A號函辦理。
三、倘有陳列販售旨揭藥品,應配合辦理回收驗章作業。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