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0月17日高市衛藥字第111406811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0月14日衛部中字第1110030539A號函辦理。
三、請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規定,配合旨揭藥品回收之作業。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