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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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宣導「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代碼不變」之醫事機構於開業執照日15個工作天內向該組申請健保特約,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111年10月24日健保高醫字第1118607781號書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