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2月01日高市衛藥字第111423030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11年11月25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110023825號函辦理。
三、本案係屬第二級回收,為維護民眾健康及權益,請會員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規定,配合旨揭藥品回收之作業。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