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11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函文影本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重申有關「臺灣清冠一號」藥品之販售,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月5日高市衛藥字第111435124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28日衛部中字第111186199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