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健保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40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函文影本乙份
主旨:檢送中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高屏區分會重申申報健保藥品費用時,請務必以正確之健保藥品代碼申報及請廠商提供發票,以供健保署不定期查核時可作佐證,請 查照。
說明:依據中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高屏區分會112年04月06日中執高屏(龍)第03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