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健保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41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暨其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112年3月1日起修訂之第四部中醫針灸治療處置費、第五章傷科治療處置、第六章針灸合併傷科治療處置申報規範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4月10日(112)全聯醫總兆字第0334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3月30日健保醫字第1120660885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