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05月22日高市衛藥字第11234648400號函辦理。
二、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5月12日府衛藥字第1120126804號函辦理。
三、請會員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規定,配合旨揭藥材回收之作業。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