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09月18日高市衛藥字第11239740301號函辦理。
二、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4月11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20057848號函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4月1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110690號函辦理。
三、請會員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規定,配合旨揭藥品回收之作業。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