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09月19日高市衛藥字第11239711601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9月13日FDA硏字第1119047180號函及彰化縣衛生局111年10月24日彰衛藥字第1110058196號函辦理。
三、請會員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規定,配合旨揭藥品回收之作業。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