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09月19日高市衛藥字第11239585501號函辦理。
二、依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6月7日新北衛食字 第1111052498號函及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11年7月7日中市衛食檢字第1110014328號函辦理。
三、請會員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規定,配合旨揭藥品回收之作業。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