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09月20日高市衛藥字第11239813001號函辦理。
二、依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2年6月5日桃衛藥字第1120051782號函暨新竹市衛生局112年5月3日衛食藥字第1120011728號函辦理。
三、請會員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規定,配合旨揭藥材回收之作業。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