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0月31日高市衛藥字第11241598001號函辦理。
二、依據彰化縣衛生局112年5月16日彰衛藥字第1120027827號函 丶臺東縣衛生局112年5月29日東衛食藥字第1120017585號函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7月6日北市衛檢字第1123038021號函辦理。
三、請會員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規定,配合旨揭藥品回收之作業。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