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1月16日高市衛藥字第11242386101號函辦理。
二、依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2年5月26日桃衛藥字第1120047784號函、彰化縣衛生局112年8月1日彰衛藥字第1120045408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8月2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101878號函112年8月1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98262號函、彰化縣衛生局112年8月10日彰衛藥字第1120047495號函暨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12年6月2日新縣衛食藥字第1123800676號函辦理 。
三、請會員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規定,配合旨揭藥品回收之作業。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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