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丶勞動部通知,醫療機構如有調動護理師工作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辦理,請貴院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護理人員職場權益,請查照。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2月21日高市衛醫字第112440197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9日衛部照字第1121562065號函暨勞動部112年12月6日勞動關2字第1120145974號函辦理。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