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通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四) 、 第八條附表(六)丶第九條附表(七)及第十一條附表(八)修正規定勘誤表與第五條附表(三)丶第八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勘誤表置於衛生福利部(網址:https://www.mohw.gov.tw/) 「公告訊息」項下,請查照。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2月21日高市衛醫字第112440992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2日衛部醫字第1121662967C號函辦理。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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