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3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九條附表(七),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7年2月9日以衛部醫字第107166060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2月9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605C號函辦理。
二、 案內公告事項詳載於衛生福利部全球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mohw.gov.tw(請於「公告訊息」或「法令規章」網頁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