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8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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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師執業執照逾期未換照,依法將遭受罰鍰,且無法申請健保醫療費用」,所提相關建議事項一案,請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8月6日(107) 全聯醫總全字第106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7月16日衛部醫字第107166387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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