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8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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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辦理停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請會員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7年8月6日(107)高市衛醫字第1073592450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