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8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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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交付病人藥劑時,應確實依法明確標示藥品相關資訊,以利民眾正確服藥、保障用藥安全,請 查照。
說明:
一、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8月9日(107)全聯醫總全字第1071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7月16日健保審字第107003564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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