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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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更正」中醫師開具「醫事檢驗、普通放射檢查及心電圖檢查項目」之申報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10月19日(107)全聯醫總全字第1208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10月17日健保醫字第1070034013號函辦理。
三、檢附「中醫師開具檢查(驗)項目-按衛生福利部函釋訂定健保給付之支付標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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