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2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文影本,乙份
主旨:有關病歷書寫提及「未明示側性」之定義,請確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ICD-10-CM/PCS疾病分類編碼指引」編碼通則之規定(詳附件說明段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8年10月16日(108)全聯醫總全字第1842號函辧理。
二、依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8年10月6日中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第35次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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