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醫療機構收取非醫療費用之項目及費額,應報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備查,並完整公開揭露於醫療機構之網頁或於機構內公告。
公告類型 : 公會公告 2021-10-01

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4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文影本,乙份

主旨:重申醫療機構收取非醫療費用之項目及費額,應報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備查,並完整公開揭露於醫療機構之網頁或於機構內公告,供民眾查詢知悉,並依醫療法第81條規定先告知病人同意後始得收取,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2月13日高市衛醫字第108503744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8167262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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