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07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1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文影本暨「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師資推薦表」乙份
主旨:檢送「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師資推薦表」乙份,請欲取得指導醫師師資培訓資格者,於109年3月31日以前,併附證明文件交件至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2月4日(109)全聯醫總富字第0177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委託109年「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媒合暨主訓診所遴選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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