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3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4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摘錄),影本各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申衛生福利部近期公告得展延專科證書效期一年之對象,僅適用於西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仍須依《醫師法》第8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等規定辦理換照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3月4日(109)全聯醫總富字第0262號函辦理。
二、檢附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摘錄),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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