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6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895號函辦理。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醫師執業執照更新期限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請依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展延6個月,且由衛生局統一逕予展延,無須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請察照。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