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8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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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暨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硃砂及鉛丹之限制規定」公文影本,請確實遵守規定,勿使用含硃砂及鉛丹之藥品,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 年8月6日(109) 全聯醫總富字第0581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8月6日高市衛藥字第109379175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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