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9月01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0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暨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中醫醫療機構不得委託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人員調配藥品」公文影本乙份,請切實遵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 年8月27日(109)全聯醫總富字第0628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19日衛部中字第1091861384A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