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9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0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暨其附件影本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重申毒劇中藥管理規定,購存或出售毒劇中藥應詳列簿冊,請確實遵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9月9日高市衛藥字第10938955300號函暨109年9月10日高市衛藥字第109389552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7日衛部中字第1091861341號函辦理。
三、 檢附毒劇中藥品項一覽表及毒劇中藥收支結存簿冊參考格式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