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疑義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送疫情指揮中心法制組討論,決議如下: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勞工之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同條第4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疑似COVID-19擴大採檢暫停上班期間,除該員工於該年已請病假超過三十日,否則雇主應依法給予員工半薪。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