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健保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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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文暨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醫事人員執行特定項目需具特殊訓練資格之檢核,自費用年月110年1月起執行檢核(計62項,詳如附件),請儘速完成核備作業,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 年10月12日 (109) 全聯醫總富字第0758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9月29日健保審字第1090036218A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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