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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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函文影本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醫療機構利用術前術後之比較影像,作為治療說明或衛生教育資料之輔導圖片,是否涉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法律適用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0月12日高市衛醫字第109400278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5日衛部醫字第109166641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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