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醫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03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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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函文暨其附件影本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10月30日(109)全聯醫總富字第080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23日衛部顧字第1091961935A號函辦理。
正本:高雄市立中醫醫院、高雄市立聯合醫院中醫科、高雄榮民總醫院中醫部、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中醫科、高雄市立岡山醫院中醫科、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中醫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中醫部、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中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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