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2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函釋「中醫醫院診所不得將處方之中藥藥粉打錠後提供病人服用」,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11月13日(109)全聯醫總富字第0832號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3日衛部中字第109186171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