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59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0年10月25日代撥本市健保特約診所110年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績效獎勵費用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1月2日高市衛醫字第11041661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01667372號函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機構獎勵金申請作業須知」(下稱作業須知)第3點第12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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