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75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及其附件。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釋示「保險業調閱病歷資料所生費用之性質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6日高市衛醫字第110430833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2227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