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
公告類型 : 公會公告 2021-12-16

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77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及其附件。

主旨: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示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7日高市衛醫字第 1104300807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7891號函辦理。

 

 

 

下載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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