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77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及其附件。
主旨: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示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7日高市衛醫字第 1104300807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789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