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為配合「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修正,自111年4月15日起,擴大收費範圍。
公告類型 : 公會公告 2022-01-22

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1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07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為配合「醫事憑證收

費標準」修正,自111年4月15日起,擴大收費範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月19日高市衛醫字第 111304634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12日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E號函辦理。

三、如有未盡事宜,請至網站(https://hca.nat.gov.tw)查詢,或逕洽客服電話:0800-364-422。

 

 

下載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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