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1月28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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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函文影本乙份。
主旨: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中醫師使用攜帶式電子血壓機、心電圖機及血糖/總膽固醇/尿酸監測系統等醫療器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 年 1 月 24 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07821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19日衛部中字第110186171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