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2月9日高市衛藥字第11131063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25日衛部中字第1111860146號函辦理。
本案相關附件資料公布於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中醫藥業務區/新冠肺炎中西醫合作照護,供下載參閱。
https://dep.mohw.gov.tw/DOCMAP/lp-5145-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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