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16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2779800號函辦理。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及本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事項辦理。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